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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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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勞動爭議,規范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行為,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 第三條 職工當事人委托并特別授權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除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的以外,本人仍應出庭參加仲裁庭審。 第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勞動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請求和接受調解。 第五條 當事人應在開庭前將授權委托書送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被解除代理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作為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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